党建工作

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作风纪律建设规定

2017-07-13   来源:管理员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作风纪律建设规定

    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2017年工作要点,加强内涵建设,积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、作风优良、纪律严明、业务精湛的教职工队伍,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,结合工商管理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教职工作风纪律建设规定。

第一条  本规定所称违反作风纪律建设规定行为涵盖政治规矩、工作纪律、廉洁自律、生活纪律等方面。

第二条  对违反作风纪律建设规定行为的对象实施问责处理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,有错必究,有责必问的原则,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,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  有违反下列政治规矩情形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:

1.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,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,制造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;

2.对工作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,在背后散布不实言论造成影响的;以各种方式造谣诽谤他人或者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造成影响的;

3.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,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不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和任务的;

4.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、非法活动的;

5.其它违反政治规矩方面情形的。

第四条  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:

6.不顾份内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秩序,到其他院校或社会力量办学点(培训机构)兼课、兼职的;

7.未执行请销假等制度,无故上班迟到、早退、旷工的;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;

8.学校、学院组织的各级会议、运动会等集体活动,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早退的;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,必须在会前完善书面请假手续;

9.对要求提交的材料(各类电子档、纸质档)无故延迟的;

10.对群众、家长、学生问询、反映问题,态度冷漠、生硬、蛮横,敷衍塞责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11.对涉及学校稳定、师生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,辅导员未在第一时间报告直接领导和学院领导,或迟报、漏报、瞒报的;

12.知情者对各类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;

13.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差,高高在上,对教师态度僵硬,漠视教师呼声,对教师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和困难不闻不问,以及其它违反工作纪律方面情形的。

第五条  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形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:

14.利用学校的设备设施谋取私利的; 

15.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礼品、礼金或商业预付卡的;

16.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,私自收取出版社或经销商提供的教材使用费(科研管理费)等费用的;

17.有偿向学生推销教材、资料的;

18.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;

19.其它违反廉洁自律方面情形的。

第六条  有下列违反生活纪律情形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:

20.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等行为的;

21.个人穿戴不整洁大方、浓妆艳抹、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首饰等经多次提醒不改的;

22.工作日午餐或值班期间饮酒的及在任何、时间地点酗酒滋事的;

23.有参与赌博、传销、民间融资等高风险活动的;

24.其它违反生活纪律方面情形的。  

第七条  25.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情形的,一经查实,按如下方式进行问责:

(1)经济处罚:每次违规,处以50-100元不等金额的罚款作为部门公共经费。 

(2)口头警告:教职工有违纪现象发生,学院领导将找其谈话,指出错误,提出批评。

(3)书面检查:教职工必须写出书面检查,进行认真深刻反思。

(4)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。

    年内第一次违反的,给予口头警告、提醒谈话方式进行相应的问责,同时给予经济处罚;年内第二次违反的,给予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,同时给予经济处罚;年内第三次违反的,给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方式进行问责,同时给予经济处罚;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,年度考评学院可给予“不合格”评价。

26.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,可依照程序,向学院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。

第八条  将教职工落实作风纪律建设规定的表现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围,做为评优评先、业务培训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;并设立 “师德标兵奖”,每年评选一次1名,对评选出的师德标兵予以表彰,奖励金额800元。

第九条  责任追究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执行。

第十条  本办法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,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
第十一条  本办法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工商管理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七年三月